【天商防疫•以案说法(十六)】高某某隐瞒出行史被立案侦查

来源: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组  作者:张孟凯  编辑:张孟凯  发布时间: 2020-02-18 浏览数:

开栏语:2月5日( 正月十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落细落实学校各项疫情防控举措,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组推出系列【天商防疫•以案说法】普法宣传教育专栏,以相关案例分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内容。

相关案例:1月22日,天津市人员高某某自驾返回外省老家过春节,并与老家亲属有接触。1月29日,返津后,未主动向社区报告出行史。2月3日,高某某出现咳嗽等症状,当得知老家亲属已于2月5日被隔离观察的消息后,仍未将此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由于病情加重,高某某于2月9日到医院就诊后被隔离治疗。2月11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法律分析: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了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危险,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高某某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已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依法立案侦查。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案例来源:每日新报 专业指导:法学院教师严静、刘剑、谢斐)